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Article 20In force财政监督检查结论确认被监督检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财政检查决定。财政检查决定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事实;(四)处理决定及其依据;(五)处理决定的执行期限和要求;(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作出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印章和日期。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