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财政监督检查结论确认被监督检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财政检查决定。

财政检查决定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事实;

(四)处理决定及其依据;

(五)处理决定的执行期限和要求;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作出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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