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有效改组或新设立股份制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文件:(一)成立股份制企业的批准文件;(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批准文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当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持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