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有效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二)处分财产的证明文件;(三)有关土地税费的缴纳凭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