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二)处分财产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土地税费的缴纳凭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