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条有效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提交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的批准文件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等文件。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将土地使用权转为非国有的单位或个人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