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1年内投资建设或者使用。逾期未投资建设或者使用的,由批准的部门注销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