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的,依法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