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1年内投资建设或者使用。逾期未投资建设或者使用的,由批准的部门注销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