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申请书;

(二)港口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意见书;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