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劳动密集型企业、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景区(点)、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二)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禁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

(四)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法律、法规有关安全保障的其他规定。

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根据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