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搬迁或者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