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三)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