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