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施工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