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十五条有效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学生为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的普及对象。接受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常识、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法律法规等内容。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和武装力量建设等内容,并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