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或允许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

调解跨地区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