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密切注意纠纷动向,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进行缓解疏导。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