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密切注意纠纷动向,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进行缓解疏导。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