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