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五条有效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鼓励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参加人民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