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员由村(居)民选举产生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或原聘任单位改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人民调解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