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由村(居)民选举产生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或原聘任单位改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人民调解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