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八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参加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五)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六)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建议,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七)自身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