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九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征得志愿服务对象的同意;(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四)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