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参加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建议,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
(七)自身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