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七条有效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