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和管护第十三条有效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征得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申请或不予同意的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