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纸、资料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