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房屋使用功能改变,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同时建设有排水出户管。

自建的排水出户管、专用管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应符合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自建的起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