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征得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申请或不予同意的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