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设立创业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基地,应当优先接纳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中小企业。鼓励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创业基地。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