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农作物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有标签;(二)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三)向购种者提供种子主要性状描述、栽培措施和适宜种植区域与品种审定、引种公告一致的说明。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是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的,还应当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