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三十条已废止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必须附有依法取得的植物检疫证书。对经营不再分装且已经具有植物检疫证书的包装农作物种子,不得重复检疫。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