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有标签;

(二)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

(三)向购种者提供种子主要性状描述、栽培措施和适宜种植区域与品种审定、引种公告一致的说明。

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是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种子。

受委托代销种子的,还应当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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