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农作物种子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农作物种子审定、引种公告的内容一致。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时,应当查验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国家或者省农业部门发布的该品种的审定、引种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