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的下列人员,应当经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一)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的执业人员;(二)自动消防系统监管、操作、维护人员;(三)专职消防队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特种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