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的;

(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资料的;

(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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