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当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