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