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