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当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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