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章、标志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章、标志;转让、涂改检疫证、章、标志的,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4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伪造检疫证、章、标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