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