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章、标志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章、标志;转让、涂改检疫证、章、标志的,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4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伪造检疫证、章、标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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