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绝或者阻挠动物防检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