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应当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