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村镇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