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进入边境临时警戒区的;

(二)收留、藏匿非法出入边境管理区人员的;

(三)组织或者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

(四)为非法出入边境管理区人员提供资助或者协助的;

(五)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邻国进入我境内牲畜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