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修建影响国(边)界线走向或者清晰的设施;(二)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边)界标志和标志国(边)界的方位物;(三)伪造、变造、买卖各类边境通行证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