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持有效证件进入边境管理区的;(二)擅自处置不明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三)在国(边)界标志上刻划、涂改或者拴系牲畜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