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包括国(边)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国(边)界管理是指国(边)界线及其标志的管理;边境地区管理是指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特定区域的管理。边境管理区一般是指沿国(边)界的县、乡(镇)行政区域;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边)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边境特定区域是指口岸、边境通道、边境临时警戒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边境旅游景区(点)等区域。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