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管理区所在地的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实施爱民固边、兴边富民行动,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电力、通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边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落实好各项边民补助政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