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组织制度第十七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其职责是:(一)审议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议案;(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三)检查、督促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四)承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